首先要理清此类犯罪所表现出的特点,结合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打击情况,配货诈骗犯罪表现出如下特征;
其一,犯罪分子一般采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和车辆手续签订货运合同。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虚假的车辆手续,在物流中心发布信息,与配货站或货主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达到其作案目的。
其二,作案手段狡猾多变,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在公安机关的强力打击下,犯罪嫌疑人也在不断变化作案方式,变更作案手法。传统的利用预先伪造的假证件手法由于很容易被识破已经被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弃之不用,取而代之的是一些花样更新.隐蔽性更强的诈骗手法。如;克隆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牌照(即证件记载的内容与公安部门的档案相符,但证件照片与特证人不符),并克隆与证件相符的车辆;有的甚至在作案前通过中介机构或地方交通电台找到与其毫无关系.不知底细的临时司机,让司机出面从配货站拉出货物,犯罪嫌疑人再借故将司机辞退或半路丢弃,司机对车主情况及货物去向均不知情,就算找到司机,也无法查出车主及货物的去向;从传统的购买不需要在移动通讯公司存有档案的充值卡电话作为给配货站的预留电话,发展为使用假身份证在异地租用房屋并安装固定电话进行配合;从传统的从旧车市场购买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发展为购买非法拼装车辆,使多种犯罪行为交织。
其三,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明确。涉案人员成分复杂,传统“由案到人”的侦察摸式难以奏效。从实践中接触到的配货诈骗案例中发现,利用配货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基本都是团伙犯罪。这类犯罪团伙成员身份非常复杂,往往分布在几个不同的地区,表面看来组织松散,其实却“外松内紧”。团伙中有人专门策划整个作案过程,在预谋作案时首先进行明确分工;有人专门充当车主,负责接货.签订合同;有人冒充车主的亲属或单位的领导.同事,对付货主的资格审查;有人专门负责组织被骗货物的销路等。其成员在作案过程中狼狈为奸,在销脏.分脏后则作鸟兽散。
其四,流窜作案多,跨区域犯罪特点明显。因短途运输经常有货主陪送,所以作案人员在开始预谋犯罪时,就将目标索定为长途运输的货物。由于配载中介自己的车辆对长途运输一般是专线运输,跑固定地区,至于其他地区的长途运输,为减少运输成本,一般是找顺路车辆承运,作案人员长期留串与各地,正是通过自己找或他人介绍,抓住货运业主急于搭便车、图便宜的心理,光明正大的配货之后,逃之夭夭。
其五,实施配货诈骗的主体有承运方诈骗和配货站诈骗两类,各类主体的主要犯罪表现形式如下:(1)承运方提供假的证件,手续通过配货站联系到货主,欺骗对方签定合同,然后装货逃匿,这类形式在实践中最为常见。(2)配货站诈骗。此类形式虽不常见但也有一定代表性,实践中许多配货站不在工商部门登记,随意租用一个办公地点,在收到货主托运的货物后谎称寻找车辆托运,然后迅速携货逃匿,配货站也无从查找。